第377条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Ω。
第378条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痊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直流电焊机的 调节器接下后,必须在机壳的孔洞上设防护罩。
第379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不得超过3m, 超长时应架高 布设。
第380条 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用启动器控 制。
第381条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确认无异常后方 可合闸。
第382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383条 焊钳、割炬及电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 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 适应。焊钳、割炬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
第384条 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导线。 电焊导线不 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第385条 电焊导线穿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86条 电焊工作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 应垫以木板或 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387条 打磨钨应使用专用砂轮机和强迫抽风装置。
第388条 钨极应放在铅盒内储存或运输。 工作中随时使用的零星钨极应放在 专用的盒内。
第389条 打磨钨极处的地面应经常湿式清扫。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集中 深埋处理。
第390条 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平光眼镜。
第391条 焊接预热件时应采用石棉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第392条 进行氩弧、等离子弧切割或有色金属焊接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第393条 进行埋弧卸工作内, 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停止供给而引起弧光辐射 对眼睛的伤害。
第394条 等离子切割应尽量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时, 应有 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第395条 焊接及切割过程用高频引弧或稳弧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
第三节 气焊与气割
(一) 乙炔发生器的使用
第396条 焊工必须了解所使用乙炔发生器、压力表、泄压装置、 水位指示器 和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
第397条 乙炔发生器应装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泄压装置、 水位指示器和安 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
第398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管道上的零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配制,可采用含 铜量在70%以下的铜合金。
第399条 向乙炔发生器内装电石时, 应先用黄铜锤将电石敲成粒度符合乙炔 发生器要求的小块(一般为5c-8mm)。严禁在发生器的电石装料筒中敲捣电石。
第400条 电石不得添装过多,不得集中使用小粒度电石。 非专门使用电石粉 的乙炔发生器严禁装用电石粉。
第401条 水入电石式乙炔发生器所装电石不得超过电石料筒容量的二分之一。
第402条 乙炔发生器中冷却水量、水温应符合乙炔发生器的技术要求。
第403条 电石渣堵塞乙炔发生器的出气管时,严禁用铁丝捅挖。
第404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必须先将电石料筒取出,清除发生器内的积灰, 灌满清水,排除余气并冲洗干净,拆下回火防止器、贮气桶,打开所有阀门和孔盖。
第405条 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焊接及切割地点 不得少于10m;距离氧气瓶或砂轮机、电气开关等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得少于5m。
第406条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设置在车间、厂房内,不得设置在输电线路、 明火作业和可能掉下火花的下方,也不得设置在主要通道附近。
第407条 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防止曝晒,冬季应防止冻结。 乙炔发生器冻结 时间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二) 回火防止器的使用
第408条 新的回火防止器必须经回火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09条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保持规定的水位, 带有安全膜的回火防止器应 保持发全膜完好。发生回火后,应重新检查水位或安全膜是否符合要求。
第410条 回火防止器的工作压力应与乙炔发生器的额定压力相适应。
第411条 严寒季节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采取防冻措施(如在水中加少量食 盐等)。冻结时应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412条 中压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检查逆止阀是否完好。
第413条 中压冶金片干式回火防止器有堵塞现象时,应取出冶金片, 先用丙 酮清洗,再用压缩空气吹干后方可装配,最后经阻火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期满
一年后,应作一次全面检修和清理。调整泄压阀灵敏性( 中压治金片干虐 回火防止器),并由熟悉操作方法的人用专用试验装置进行阻火性能试验。
第414条 一只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只焊(割)炬使用。两只及以上焊(割) 炬同 时由一台乙炔发生器供气时,除应配置一只总的回火防止器外,每只焊(割)炬还应 单独配置一只
回火防止器。
(三) 电石的保管、使用和运输
第415条 电石必须装在密封的金属容器内保管及运输。 电石桶应加封并在桶 外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等字样。
第416条 电石应贮存在专用的电石库内,不得在室外储存。
第417条 电石库的建筑及布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严禁布置在低洼、潮湿和易受水浸泡的场所,亦不得用地下室作电石库。
第418条 电石库应保持干燥,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系统和防止雨雪浸入的措施。 不得把水管、暖气管等通到电石库内。
第419条 电石库的地面和门窗就满足碰击时不产生火花的要求。
第420条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运输工具确定, 一 般高出室内地坪0.4-1.1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
第421条 电石库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力求, 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 外投光照明。
第422条 电石库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库内严禁烟火。库内不得进行电石的 砸碎工作。
第423条 搬运电石桶应先将桶内的乙炔气排出,轻装轻卸,严禁摔撞。 搬运 人员的头部应避开桶口。严禁在雨天运输电石。
第424条 严禁用喷灯、 焊炬及能引起火花的工具或物品开启装有电石的容器 转盖。开桶时严禁烟火。打开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盖紧。
第425条 空电石桶应放入专用库房内,不得受潮。 使用过的空桶未经经理不 得触明火或补焊。电石粉渣应集中妥善处理。
第426条 取装和砸碎电石时应戴口罩及防护眼镜。
第427条 每批电石在使用前必须作电石淋水自燃性能试验, 有自燃现象的严 禁使用。
第428条 班组少量使用的电石应桶装存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429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二氧化碳、氮气、干粉灭火剂或用干砂、 石棉毡 等,严禁用四氯化碳、水以及含有水分的灭火剂。
(四) 减压器的使用
第430条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减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
2.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用纤维持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
3.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
4.安全阀完好可靠。
第431条 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有油脂, 不得沾有砂粒或 金属屑。如有油脂,必须用四氯化碳或二氯乙烷洗刷干净。
第432条 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将气瓶阀门出口的灰吹洗干净; 吹灰时操作人员 应站在侧面,任何人不得正对阀门出口。
第433条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
第434条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气解冻或自然解冻。
第435条 减压器的损坏、漏气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第436条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 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 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第437条 减压器装好后,应站在侧面将调节螺丝拧松, 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扣卸 下减压器。
(五) 焊炬、割炬的使用
第438条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严密性。 对新使用的焊炬 和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
第439条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第440条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呜时,应用水冷却; 如 因堵塞而爆呜时,则应停用,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441条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第442条 不得将焊炬、割炬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吹扫衣着。
第443条 等压式割炬应使用中压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供给的乙炔气。
第444条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 固定式自动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445条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乱凝土地面(或构件) 太近或集 中进行气割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446条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气炔气的供气阀门, 并卸下 焊(割)炬。不得只关闭焊(割)炬的阀门或将输所胶管弯折便离开工作场所。严禁将 未从供气阀门
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六) 输气管道和橡胶软管
第447条 施工现场用的气体应根据施工要求按标高层或区域由专用管道集中 输送,阀门应相应标注编号并设防火罩。
第448条 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DJ56-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 术规范(管道篇)》附录二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449条 氧气管道及乙炔气管道地下埋设的要求。
1.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负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0.7m,且应地冻上 层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2.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小于1.2m, 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且均应设套管。
3.管子上部30cm范围内,用松土填平并盖实,或用砂填满后再回填土。
4.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阀门、附件处应设检查井。 氧 气管道、乙炔管道应单独设置,严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过。
5.乙炔管道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 严禁通 过建(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
第450条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够的承受内压的强度,氧气软管应耐压1. 96MPa (20kgf/cm2),乙炔气软管应耐压0.49MPa(5kgf/cm2)。
第451条 输送气体的管道及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1.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
2.乙炔气管为红色。
3.氩气管为绿色。
第452条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 如发现有漏气现象时应 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第453条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然后停止 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 不得使用
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第454条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 而且严禁串通连接 或互换使用。
第455条 严禁把氧气软管或乙炔气软管放置在高温高压管道附近或触及赤热 物体,亦不得将重物压在软管上。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
第456条 橡胶软管两端与工器具连接的接头处应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金 属丝扎紧。软管的中间接头应用气管接头并扎紧。
第457条 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不得与电线、 电焊线敷设在一起或交织在一 起。
第458条 软管横穿过道路时应有防压保护措施。
第459条 乙炔气软管冻结或堵塞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七) 气瓶的使用、保管和运输
第460条 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
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5.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第461条 气瓶运输的规定:
1.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 装车高度 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
3.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4.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6.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第462条 气瓶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的要求。每隔三年,氧气瓶应作22.05MPa(225kgf/cm2) 的水压试验
。使用中的乙炔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试验用气应为 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过期未经试验或不合格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463条 气瓶应按下列规定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
1.氧气瓶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注“氧”字。
2.乙炔气瓶涂白色,用红色标注“乙炔”字。
3.氩气瓶涂灰色,用绿色标注“氩”字。
4.氮气瓶涂黑色,用黄色标注“氮”字。
第464条 各类气瓶严禁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第465条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 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 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第466条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第467条 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乙炔气瓶时应 站在阀口的侧后方。
第468条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f/cm2), 输气流速不 得超过1.5~2m3(h·瓶)。
第469条 气瓶的阀门应缓慢开启。
第470条 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
第471条 气瓶应配戴两个防振圈。
第472条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 ℃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 冻。
第473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 的剩 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8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气瓶阀 门并标注“
空瓶”字样。
表18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第四节 高处、金属容器和坑井内的焊接与切割
第474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 除应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2.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并设专 人监护。
3.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电焊导线和气焊软 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4.在高处进行电焊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
第475条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如金属容器必须 可靠接地等;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2.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
4.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5.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6.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 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 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 焊接电源。
7.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 绳的一端交由容器 外的监护人拉住。
8.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 割炬不得在容器 内点火。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9.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 有毒等 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10.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 开入孔门。
11.下班时应清点人数。
第五节 热 处 理
第476条 热处理场所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477条 管道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478条 热处理工作,特别是中频电源加热处理, 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操作 程序和指挥联络办法。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自操作。
第479条 从中频电源设备到热处理工作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480条 拆装感应线圈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并应有防止线圈误带电的措 施。
第481条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第482条 采用水冷感应线圈时,冷却水应回收或用软管排入地沟, 不得随地 排放。
第483条 对尚在使用的含苯电容,应经常检查电解液是否有渗漏现象, 并应 采取措施防止苯的污染。
第484条 进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工作结束后应详细检 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六节 氧气站和乙炔站
(一) 一般规定
第485条 氧气站、乙炔站的设计应符合TJ30-78《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与 TJ30-78《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筑防火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
规定。
第486条 氧气站、乙炔站应装避雷设施。
第487条 氧气站、乙炔站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 并定期检 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488条 氧气站、乙炔站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489条 氧气站、乙炔站必须设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 并建立安全运行和管 理制度。站内的主要部门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490条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 上岗操作。
第491条 非本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氧气站、乙炔站。
(二)氧气站(制氧站)
第492条 润滑油、煤油、汽油等一切易燃物均应存入专用库房。
第493条 液氧、液空应排入专用容器内,不得随地排放。操作时应戴棉手套,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
第494条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缓慢开、关。
第495条 凡与氧气接触的零部件必须脱脂,严禁沾染油污。
第496条 用四氯化碳脱脂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 工作人员应戴多层口罩和橡 皮手套,浓度大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三) 集中供氧站
第497条 集中供氧站应位于乙炔发生站50m以外,距厂房及其它建筑物应大于 30m。
第498条 集中供氧站应用耐火材料建造,采用轻型屋顶,但不得使用油毛毡。 门窗应向外开。站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499条 集中供氧站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应设明显的标志。
第500条 站内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第501条 连接气瓶阀、减压器、汇流母管的弹簧管、 螺帽等零部件应采黄铜 制作。阀门应采用有色金属或不锈炭制作。阀门、管件、管子等应经强度和气体流 速核算合格
。
第502条 管道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503条 在减压器后的输气管道上宜并接两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氮气。
(四) 乙 炔 站
第504条 乙炔站不得与任何建筑物毗邻,距主厂房或易燃物品车间、 库房不 得小于30m,距一般建筑物不得小于25m。
第505条 乙炔站不得设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人员集中的地点或交通道路附近。
第506条 乙炔站的墙壁应用耐火材料,房顶应为轻型结构, 但不得使用油毛 毡。
乙炔站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507条 乙炔发生器间的地面、门窗应达到碰击不产生火花的要求。
第508条 乙炔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或投光照明; 室内不得装设电源开关。
第509条 乙炔站的发生器间不得存放电石; 电石应存放在与乙炔发生器隔开 的专用仓库内。
第510条 乙炔发生器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篇第九章第三节“气焊与气割” 的有关规定。
第511条 乙炔发生器电石槽下面的滚轮和发生器间使用的工具应用含铜量70% 以下的铜合金制成,不得使用铁件。
第512条 乙炔发生器中电石灰渣的清除应在电石完全分解后进行, 并应遵守 下列规定:
1.电石入水式发生器的电石渣可在发生器工作时清除; 水入电石式发生器必 须在分解室温度低于50℃时清除。
2.清除的电石灰渣应及时送入电石渣坑。
第513条 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器; 接至厂区的乙炔管道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器。
第514条 乙炔站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在乙炔站停运、 乙炔发生器与管道连接 的阀门关严并将管内的乙炔气排净后进行。
设有回火防止器。
第514条 乙炔站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在乙炔站停运、&127;乙炔发生器与管道连接崐的阀门关严并将管内的乙炔气排净后进行。
7.8直载具是否按规定 4? 第十章 修配加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5条 安装机床时,应按其最大行程留出不小于1m的通道。
第516条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并扎紧袖口, 工作时不得戴手套,崐长发、发辫应盘入帽内;严禁穿短衫、短裤、裙子、凉鞋或拖鞋。
第517条 机床外露的传动轴、传动带、齿轮、皮带轮等必须装保护罩; 机床 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518条 工具、量具及夹具应完好。电磁式、 风动式及液压式夹具必须有可 靠的联锁保险装置。
第519条 油压系统的油泵应严密、畅通;油压、 油量及油温应保持在规定范 围内。
第520条 机床周围地面上的油污及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521条 工作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及工具等的完好情况, 机床检查应符合下 列要求:
1.保险螺丝及销子不得松动;
2.转动部分不得放有工具、量具或其他物品。
第522条 冬季气温较低时,应先开动机床空转,待机油溶化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523条 两人操作一台机床时,应分工明确并由一人负责指挥, 启动前必须 作好联系。
第524条 装卸较重的加工件时,应有他人配合或用起重机械配合。
第525条 机床在切削过程中,操作人员的面部不得正对刀口, 不得在刀架的 行程范围内检查切削面。
第526条 机床开动后严禁将头、手伸入其回转行程内。
第527条 严禁在运行的机床上面递工具、夹具及其他物件, 或直接用手触摸 加工件。
第528条 严禁手拿沾有冷却液的棉纱冷却转动的工件工刀具。
第529条 机械上的边角料及剪切下来的零星材料严禁直接用手清除; 缠在刀 具或工件上的带状切屑,必须用铁钩清除,清除时必须停车。
第530条 操作机床时,不得用脚蹬在机床上或靠在机床上。如遇停电, 必须 立即切断电源,退出刀架。
第531条 切削脆质金属或高速切削时应戴防护眼镜, 并按切屑飞射方向加设 挡板;切削生铁时应戴口罩。
第532条 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车:
1.检查精度,测量尺寸,校对冲模剪口。
2.加工件变动位置。
3.机床发生不正常响声。
4.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不论其时间长短。
第533条 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 将各部手柄放在空档位 置,并清擦机械、做好保养工作和交接班手续。
第二节 车床作业
第534条 装卸卡盘时应在主轴孔内穿钢管或穿入坚实木棍。
第535条 加工件超出床头箱或机床尾部时,必须用托架并设围栏。 偏重较大 时,应加平衡铁块并用低速切削;平衡铁块必须安设牢固。
第536条 车削薄壁工件时,应将工件卡紧,严格控制切削量及切削速度, 并 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第537条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时,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变换旋转方向。 如需换 向,应先停车。
第538条 使用锉刀抛光时应右手在前、左手握柄, 并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 操作时严防衣袖触及工件或手臂碰到卡盘。
第539条 工作开始前应把车刀上牢,刀尖不可露出过长,换刀时必须停车。
第540条 使用自动走刀时应扣上保险。清理车头轴眼、顶尖套筒等时, 必须 停车。
第541条 顶尖与尖眼中心孔应相互配合,不得用旧顶尖。 在车床运行中不得 松开顶尖座。
第542条 立车的转盘上严禁堆物件,并应设防护装置。
第543条 铣床自动进料时必须拉开工作台上的手柄,严防旋转伤人。
第544条 不得利用铣床动力去紧心轴螺母。
第545条 刨床开动前应检查其周围环境, 在其行程范围内不得有杂物和其他 无关人员。
第546条 龙门刨床工作时,不得将工具或其他物件放入床底。
第547条 磨床使用前应检查砂轮防护罩是否牢固,严禁有裂纹或不稳定现象。
第548条 快速给进时,砂轮与工件应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 工件应先与 砂轮脱开。
第549条 湿磨砂轮停车前应先关闭冷却液,继续空转数分钟, 待砂轮所吸的 水分甩尽后方可停车。
第550条 修整砂轮必须使用专用刀具,严禁使用凿子或其他工具。
第551条 手工修整砂轮时,刀具架的底面必须抵在导板或垫板架上; 机动修 整砂轮时,进给量应均匀平稳,人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第552条 调整镗床时,在升降主轴箱前应松开立柱上的夹紧装置; 装镗杆前 应检查主轴孔与镗杆是否完好,安装时不得用锤子或其他工具敲击镗杆。
第553条 镗床开始工作时应先用手动进给,使刀具接近工件, 然后再用自动 进给。
第554条 当工具处在工作位置时不得开车或停车。
第555条 旋转工作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556条 巨型镗床应设工作平台和梯子。 工作平台应有防护拦杆和防滑脚踏 板。
第三节 钳工作业
第557条 台虎钳的钳把不得用套管接长加力或用手锤敲打; 所夹工件不得超 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558条 錾子、扁铲有卷边或裂纹的不得使用;顶部的油污应及时清除。
第559条 使用大锤及手锤时严禁戴手套,锤柄、锤头上不得有油污;打锤时, 甩转向不得有人。
第560条 使用钢锯时工件应夹紧,工作将锯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第561条 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 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 用。高处操作应使用死扳手。
第562条 在同一工作台两边凿、铲工件时,中间应设防护网。 单面工作台应 有一面靠墙。操作人员应戴防眼镜。
第563条 两人在同一工件上进行刮研时,不得对面操作。
第564条 检查设备内部时,应使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用明火。 检查容 易倾倒的设备时,必须支撑牢固。检查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将吊起的部分支 撑牢固,手
不得伸入接合面内。
第565条 检修蓄电池时,应有防止酸渣灼伤的措施; 平整或清扫极板应在通 风良好处进行。
第566条 拆卸的设备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 严禁用手插入接合面或探摸 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第567条 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 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 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第568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严禁烟火。清洗零件宜用煤油, 不得用含铅汽油。
第569条 大工件钻孔时,除用夹具或压板固定外,还应加设支撑。
第570条 机械及车辆修复后应将保护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装设好, 并经有关 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571条 使用钻床时,工件应夹(或压)牢固,严禁手扶施钻。
第572条 大工件钻孔时,除用夹具或压板固定外,还应加设支撑。
第573条 薄工件钻孔时,工件下面应垫木板,且工件与木板应同时夹牢。
第574条 冲床工作前应进行严格检查,零部件不得松动,油系统应完好, 安 全装置应齐全,工作台应整洁。
第575条 冲床启动后应空车运转5~10分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576条 冲压工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每冲完一次, 脚必须离开踏 板,严防连冲。
第577条 工作中冲头与冲模应经常校正。更换模具必须停车。
第578条 遇停电或排除故障时,必须将冲头退回到上始点。
第579条 摩擦压力机使用前应检查操作系统、润滑系统及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上、下限位挡铁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和可靠。
第580条 工作前应调整好上、下挡铁位置,严格控制行程, 严防摩擦盘顶与 飞轮摩擦盘轴相撞。
第581条 装卸模具应停车进行,飞轮转动时不得调整模具。调整上、 下模具 位置时,应使滑块缓慢下降。模具应固定牢固不得松动。
第582条 取送工作必须用钳子,严禁用手;当锤头向下时, 钳子不得放在模 具上。
第583条 装带机杆的模具时,必须调整时,必须调整好上、下挡铁, 缓慢调 试;进行压印校正时,其行程不得超过最大行程的65%。
第584条 设备试运转应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设备运转时, 不得进行 擦洗或检修,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585条 工作平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586条 剪床、冲床及压力机械的控制器应灵活,工作应放置平稳。启动后, 严禁将手伸入其行程范围内途、取工作。操作人员与抬料人员应密切配合,信号应 明确。
第587条 配制大件所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临时支撑应有足够的强度。
第588条 构件摆放及拼装时应卡牢;移动翻身时,撬杠支点应垫稳; 滚动或 滑动时,前方不得站人。
第589条 组装大型构件时,连接螺栓必须紧固,点焊部位必须焊牢, 圆筒形 工件应固定、垫好。
第590条 滚动台两侧滚轮应保持水平, 拼装体中心垂线与滚轮中心线的夹角 不得小于35°,工件转动速度不得超过3m/min。
第591条 在滚动台上拼装容器采用卷扬机牵引时, 钢丝绳必须沿容器表面底 部引出,并应在相反方向设置保险绳。
第592条 风铲的风管接头、阀门等应完好,铲头有裂纹的严禁使用; 操作中 应及时清理毛刺,铲头前方不得站人;更换铲头时枪口必须朝下;严禁操作人员面 对风枪口。
第593条 铆钉枪、风铲不用时应关闭风门、取出弹子。 提拿时枪口应朝子, 严禁将枪口对人。
第594条 使用冲子冲孔时,对面不得有人,并应有防止冲子飞出伤人的措施。
第595条 从事铆接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护用品;铲打毛刺时, 应戴防护眼 镜;碎屑飞出方向不得有人。
第596条 大锤木柄的材质应坚实,安装应牢固,锤头应平整, 不得有缺棱、 裂纹和卷边等缺陷。
第597条 打锤时严禁戴手套。两人及两人以上同时打锤, 不得面对面站立。 掌平锤的人头部应避开,并用工具指示打锤。
第598条 多人搬运或翻钢板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应一致。
第599条 在容器内进行锤击时,应有保护耳膜的措施。
第600条 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必须牢靠。 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得站人, 严防松索或切板时回弹伤人。
第601条 使用平板机时,应站在两侧操作, 钢板过长时应用托架工小车或用 吊车配合。板上不得站人。
第602条 卷板时,应站在卷板机的两侧操作,钢板卷到尾端时, 应留有足够 余量。卷大直径筒体应有吊具配合。
第603条 严禁跨越转动着的卷板机或平板机的滚筒, 不得站在行走的钢板上 或其正前方。
第604条 卷板对缝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第605条 圆管滚动时,应在滚动方向的前方设置限位置。
第606条 用调直机调直或弯制型钢,应放稳并卡牢。移动型钢时, 手应放在 外侧,顶具必须焊有手柄。
第607条 使用剪板机时,钢板应放置平稳。剪板时, 上剪刀片末复位时不得 送料或将手伸入刀口下方。严禁剪切超过规定厚度的钢板,或压不住的窄钢板。
第608条 刨边机的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必须停车。
第609条 气顶法施工应用校验合格的仪表。罐体升至预定高度后, 应沿罐壁 均匀点焊牢固。平衡装置的钢丝绳应拉紧,中部死点应卡牢,不得向左右滑动。
第610条 气顶法施工应有统一指挥,在每节壁板顶升前应校验限位螺杆, 保 证限位高度。顶升时,各链条葫芦或花篮螺栓的松紧应一致,防止移动倾倒。遇有 停车事故,
应立即关闭进风门并调节档板,使罐体缓慢下降。
第611条 容器作水压试验应用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充水时应打开顶部放气阀, 升压速度应缓慢,严禁超压。水压试验时,不得敲击容器。
第612条 容器的严密性试验应以每小时0.196MPa(2kgf/cm2) 左右的速度缓慢 升压。如接头、阀门、仪表等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泄压进行处理。
第五节 锻 工 作 业
第613条 汽锤使用前,应排除汽缸内的冷凝水, 并检查汽管及阀门不得有漏 气。
第614条 车间内气温低于0℃时,工作前应将锻锤、砧子、模具及工夹具适当 预热。
第615条 机动锤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机件失灵或声响异常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第616条 对机动锤各轴节转动部分的润滑工作,一般应在停机后进行。 如不 停机,则应用 长嘴油壶加注。
第617条 机动锤操作人员应与掌钳人密切配合,信号应明确, 开锤必须听从 掌钳人的指挥;装卸工件应将锤固定好,锤击开始时落距应小。
第618条 夹具应与工件形状相符,工件必须夹紧放稳。 掌钳人的手指不得放 在钳柄之间,钳柄必须放在身体的侧面,严禁正对腹部或胸部。
第619条 锻打时应随时清除附着在锻件表面的氧化皮。不得用汽锤进行冷锻。 加工后的红热工件不得乱放。
第620条 锻打与铁砧接触面较小的工件时应慢而稳。切料时应防止工件飞出, 切口的正面严禁站人。
第621条 向炉内加的焦炭必须仔细检查,严防疑有爆炸物。 看火时应戴防护 眼镜。
第622条 加热用油炉的油管和空气管不得漏油、漏气。油系统冻结时, 严禁 用明火加热解冻。
第623条 油箱应有油压、油温等监测表计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表计应灵敏可 靠。
第624条 燃油的预热温度应控制在闪点以下。
第625条 油炉点火时,应先点着火把,再开启油阀及气阀。
第626条 淬火油槽距炉口不得小于1m,油温一般不得超过80℃。 工作完毕, 应将油槽加盖。
第627条 停车时应先将锤头提起,在砧子上垫以木板后再将锤头落下。 工作 完毕后,应熄灭炉火。
第六节 铸 工 作 业
第628条 铸工车间应通风良好,人行道应平坦畅通,开炉浇铸前, 操作人员 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629条 炉料必须经过检查,严防混有爆炸物。
第630条 熔炉周围应保持干燥,并且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631条 炉内加盐后,操作人员应离开炉口。开风操作时, 操作人员不得对 着炉口。
第632条 开炉过程如遇停风,应立即打开各进风口,防止炉内燃气倒灌。
第633条 熔炉如有烧红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风并用压缩空气进行冷却。 严禁 用浇水法冷却。
第634条 清理冲天炉内部时,上面应挂防护网。
第635条 砂模、坩锅使用前应经检查,不得有裂纹或潮湿现象。 红热的坩锅 必须放在干燥处。
第636条 铁水包或坩锅盛装的金属熔液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
第637条 开炉浇铸时,严禁上下同时操作。
第638条 磨、铲工件及清砂时,应戴口罩及防护眼镜。
第639条 用吊车运铁水时,必须有专人指挥;钢丝绳、链条不得打结, 吊钩 应挂好,吊包离地不得超过2m。人工抬包应平稳、慢行,步调应一致。
第七节 热 镀 锌 作 业
第640条 镀锌车间应机械通风装置。墙、柱在地面上、下各1m 内应作防腐处 理。
第641条 工作前应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好;操作前应将防护用品配戴齐全。
第642条 工作前应对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第643条 镀锌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地面积水应及时清除干净。
第644条 镀锌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操作时应思想集中。
第645条 夜间工作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并备有电筒或蜡烛。
第646条 锌锅平台上靠人员操作的一侧应设防护栏杆。 无关人员不得在锌锅 附近逗留或通过。在镀锌件下锅前应发出音响信号,通知操作人员离开。
第647条 对锌锅平台上操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1.精神不振或有病不能坚持工作者不得上岗。
2.串挂镀锌件的人员应站在镀件两端,严禁站在镀件上。
3.串挂镀锌件时应戴防热手套,使用专用的钓、挂、卡具; 严禁直接用手串 挂。
4.严禁站在锌锅边缘上打捞锌渣; 打捞完毕应及时将锌锅平台上的锌渣清扫 干净。
5.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锌锅平台的防护栏杆时,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648条 镀件出锅甩锌时,操作人员的精神应集中,相互间应密切配合。
第649条 用车装运镀件时应轩平稳,推车时人应站在车的后方, 不得站在车 的两侧。
第650条 两人共同装卸镀件时,应加强配合。 卸车时不得将镀件随地乱扔, 并应注意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651条 冷却水池应连续注入冷水,并应同时排放热水, 保持池中温度不得 高于40℃。
第652条 镀件酸洗除锈时,进行配酸、酸洗、 排酸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应配戴 好防护用品;镀件应轻拿轻放,严防酸液飞溅。
第653条 工作中如遇酸液铜溅在皮肤上或溅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第654条 硫酸与盐酸应分别存放,酸罐搬动应使用专用工具。酸罐、 窗口在 换装另一种酸液时,应先将残余的酸液排除,并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第655条 废酸液的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656条 镀锌车间内严禁吸烟。
第657条 镀锌车间应备有足够量的小苏打水及清水。
第658条 镀锌车间的贮水箱应经常保持足够的存水。
第659条 蒸汽锅炉应由取得合格证的司炉人员操作运行。
车间的贮水箱应经常保持足够的存水。
第659条 蒸汽锅炉应由取得合格证的司炉人员操作运行。
#? 第十一章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60条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人员知识的人员操作。 各种机具都 应由专人进行维护,并应随机挂安全操作牌。
第661条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 转 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第662条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 以 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663条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 修复后的机具 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作用。
第664条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坏、 有故障等不 合格的机具。
第665条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铬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铬牌使用时, 应 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666条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第667条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 调整或中 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 式梯子上或
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第668条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小型施工机械
(一) 砂 轮 机
第669条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它机器、设备。
第670条 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管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第671条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 其工作转速向与砂轮机的转速相 符。
第672条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 最大不得 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第673条 砂轮机安全罩的防护玻璃应完整; 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 护眼镜。
第674条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不得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 不 得用砂轮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第675条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二) 空气压缩机
第676条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起、停装置灵敏, 安全 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梭验。
第677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678条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 应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 员。
第679条 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 严禁日荣曝晒或 高温烘烤。
第680条 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1.气压、机油压力、温度、 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现定范围或指示不 正常。
2.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
3.安全阀连续放气或机械响声异常且无法调整。
(三) 水 泵
第681条 水泵放置地点应坚实,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措施。 数台水 泵并列安装时,应有0.8~1m的间距。
第682条 安装后应检查电动机与水泵的连接是否同心, 联轴节的螺栓是否牢 固。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防装置。
第683条 水泵起动前应检查进、出水管支架是否牢固、 吸水管是否被阻塞或 漏水,过滤器是否良好。
第684条 各润滑部位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第685条 排气阀应畅通;进、出水管应严密不漏。
第686条 升、降吸水管时应站在有防护栏杆的平台上。 任何人不得从正在运 行的水泵上跨越。
第687条 运行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泵进行检修:
1.漏水、漏气或盘根部位发热。
2.漏网堵塞或运转声音异常。
3.电动机温度过高,电流突然增大或电压升、降幅度超过额值的±15%。
4.机械零件松动或其他故障。
第688条 工作完毕后应将放水阀打开,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第689条 采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潜水 泵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 水泵的电源
。
(四) 滤 油 机
第690条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691条 滤油设备如采用油加热器时,应先开启油泵、后投加热器。 停机时 的操作程序相反。
第692条 滤油设备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693条 使用真空滤油机时,应按水泵→真空泵→油泵→加热器的顺序开机。 停机时的顺序相反。
第694条 压力试滤油机停机时应先关门油泵的进口阀门。
(五) 其 他 机 械
第695条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并应 由专人维护。
第696条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等应先空转, 待转动正常后方可带负 荷工作。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接触其转动部分。
第697条 使用钻床时严禁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 工件均应固定牢固。 薄件和小工件施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持。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钻屑或 用的接触转
动部分。
第三节 手动工具
(一) 千斤顶
第698条 千斤顶使用应擦洗干净,并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 油液是否干净。 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或螺旋、 齿条或千斤顶的螺纹、 齿条的磨损量达 20%时,严
禁使用。
第699条 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 千斤顶必须与荷重 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第700条 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第701条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第702条 在顶升过程中,应随着重物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 到达顶升 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第703条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 千斤顶的总起重能 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 力基本一致
。
第704条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 螺旋及齿条式千斤 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705条 千斤顶不得在长时时间无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第706条 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二) 链条葫芦
第707条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等是否良好, 传动及刹车装纯是否良好。 吊钩、链轮、倒片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第708条 莲条葫芦的起重莲不得打扭,并且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第709条 链条葫芦不得超负
第710条 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操作时, 人不 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第711条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 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第712条 链条葫芦在使用中如生片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三) 喷 灯
第713条 喷灯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油筒不得漏油,喷油嘴的螺纹找扣不得漏气。
2.严禁向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喷灯注入汽油。
3.加油量不得超过油筒容积的四分之三。
4.加油嘴的螺丝塞应拧紧。
第714条 喷灯内压力及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 喷灯如连续 使用,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应空气流通。
第715条 喷灯使用中如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 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 针处理。
第716条 使用喷灯的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第717条 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表19 的要 求。
表19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718条 喷灯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 放气并待喷灯冷却后方 可加油。
第719条 喷灯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 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 具箱内。
(四) 其它手动工具
第720条 平锤、压锤、剁斧、冲子、 扁铲等冲击性工具严禁用高速工具钢制 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击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
第721条 大锤、手锤、手斧等用打性工具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 锤头 应用金属背楔加以固定。打锤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以对人。
第722条 使用撬杆时,支点应牢靠。高处使用时严禁双手施压。
第四节 电动工具
第723条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 三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 予以固定。
第724条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电缆或软线完好。
4.插头完好。
5.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转动部分灵活。
第725条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 如带电部件 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第726条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 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 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分钟。
第727条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 并装设漏电 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严禁一闸接多台设备。
第728条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 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第729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 当休息下班 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第730条 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 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第731条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 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 可及的地方
。
第732条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或仰钻时, 应采取防止失电后钻体坠落的措施。
第733条 使用电动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动。
第五节 风 动 工 具
第734条 风动工具的风管应与供气的金属管连接牢固,并在工作前通气吹洗; 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人。
第735条 风动工具工作前,必须将附件靠地接装在套口中, 严防在工作时飞 出。
第736条 风锤、风镐、 风枪等冲击性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 气、使用。
第737条 风动工具使用时,风管附近不得站人。
第738条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遇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739条 更换工具附件必须待余气排尽后方可进行。
第740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蠓娇山小?
第740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现场; d 第二篇 建筑工程
第一章 土石及打桩
第一节 上石方开挖
(一) 一般规定
第741条 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 制定施工方案及安 全技术措施。
第742条 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辩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 严禁擅 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743条 在有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 应有相应的 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第744条 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 挖掘前应 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
第745条 在深坑及井内工作应采取可靠的防坍措施,坑、井内的通风应良好。 工作中如发现有瓦斯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
第746条 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 在靠近建筑物 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坍措施。
第747条 沿铁路边缘挖土时,应派专人监护或在轨道外侧设围栏。 围栏与轨 道中心的距离:宽轨不得小于2.5m,1m宽的轻轨不得小于2m,0.75m 以下的窄轨不 得小于
1.5m。
第748条 在交通道路、广场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 应在其周围设 置栏以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第749条 施工中(特别是雨后、解冻期及机械挖土时) 应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及 支撑,如发现边坡有开裂、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 施,处理完毕
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50条 上下基坑时应铺设有防滑条的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75m;若坑 边狭窄,则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第751条 采用防冻维护法施工时,应将覆盖在土上的保温材料压牢, 并划定 防火范围,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第752条 采用电气加热法融解冻土可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接线应经设计确定,严禁采用裸导线。
2.电源应有调压装纯,电源开关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加锁。
3.在电气瓶热地段应设置围栏并恳挂警告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4.在电气加热地段,除看管设备及观测温度外,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第753条 解冻期开挖冻土时,应按规定放大边坡并经常检查, 严禁用人工掏 冻土。
第754条 用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 更换 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第755条 凿石机的胶皮风管严防缠绕或打结, 严禁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通 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同一直线上。
(二) 排 水
第756条 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处进行挖土时,应制定排水措施, 并 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大型坑、井的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设置。
第757条 采用井(针)点排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针)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
2.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 工作时严禁将带 压管口对准人体。
3.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 人字扒杆必须系好 缆绳。
4.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
5.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针)点应予加固。
(三) 边坡支撑及挖土
第758条 边坡的开挖应按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大孔性土壤应根据 其沉险特性经计算确定。已挖出的基坑地槽遇雨或降雪浸湿时,应采取防坍措施。
第759条 在不能按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的要求留设边坡时,应设置支撑。 挖土 深度大于5m或在构筑物近旁挖土时,其支撑必须单独设计。深度小于5m的坑进,其 支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加固的木板厚度应不小于5cm。不足5cm(但不得小于4cm)时,应采取加密支 柱、横撑等措施。
2.立柱间距1.5~2m。
3.横撑间距不得小于1m。
第760条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 拆除固壁支 撑时应考虑到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第761条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完整、牢固。
2.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
3.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 相邻 台阶的高差不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
4.用杠杆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的牢固程度。 吊桶下方 严禁人员逗留。
第762条 发现基坑有流砂时,在采取防坍措施前不得挖掘。
(四) 石 方 开 挖
第763条 开挖工具必须完好,工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稳固。 打锤与扶钎者不得 面对工作,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
第764条 撬挖爆破后的岩石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在撬挖工作地点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警戒。
3.撬挖工作应在将悬浮层清除并撬挖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撬挖人员间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岩陡坡上工作时应系安全带。
第765条 不能装运的大石块应劈成小块。用铁锲劈石时, 人间距离不得小于 1m,用锤劈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4m。
第766条 人工清理或装卸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石料的工具应牢固。
2.装车时,每人搬运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公斤)。装堆时,堆高不得超过1m。
3.用手推车、斗车或汽车卸渣时,车道距离卸渣边坡或槽边应在1m以上。
(五) 隧道(巷道)开挖
第767条 挖掘深坑、深槽、隧道(巷道)等,应根据情况设置边坡、 顶撑或固 壁支撑,严防罩顶塌方。
第768条 在隧道(巷道)或峒室中施工,每班应“敲邦问顶; 发现险情必须立 即排除。
第769条 隧道(巷道)、峒室中如发现透水预兆,则必须停止作业, 并立即进 行处理。在有瓦斯的隧道(巷道)或铜室中作业,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并经常测量瓦斯 浓度,严防超
过标准;严禁动用明火或带入火种。
第770条 在隧道(巷道)、峒室内凿岩时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乏水源或不适于 湿式作业的地点应有防尘措施,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
第771条 竖井井口应设置防护栏杆,提升装置必须牢固,升降机应每班检查, 竖井工作面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竖并和斜井运输应用信号联系。
(六) 机 械 开 挖
第772条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的停放、行走、 运土方法及挖土分 层深度等制定出具体施工方案。
第773条 大型机械进入基坑时应有防止机身下陷的措施。 开动挖土机前应发 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774条 挖土机行走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2.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3.严禁在挖土机的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工作或平整场地。
第775条 挖土机暂停工作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
第776条 用机械装卸石块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料场及卸料场应划定危险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往机动车上装石渣应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挖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
3.起吊大石块时不得超重。
4.必须待石块放置平稳后方可松开钢丝绳, 严禁在未放稳前用力拖拉或转换 方向。
第777条 清除斗内的泥土或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运转、 司机许可后方可进 行。
第二节 打 桩
第778条 打桩机在安装、拆卸及运行时,其工作现场应用标志旗绳围栏, 严 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遇六级以上在风应停止工作。
第779条 桩帽与衬垫必须与桩型、桩架、桩锤相适应。如有损坏, 则应及时 整修或更换。
第780条 打混凝土桩、钢管桩、钢板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2.吊桩前应将桩身上的附着物清除干净。
3.钢丝绳应按规定的吊点捆扎,棱角处应垫以麻袋或草包, 桩身应绑扎固定 并系好溜绳。
4.不得偏吊或远距离起吊桩身。
5.起吊时应使桩身两端同时离开地面,溜绳应由专人控制。
6.起吊速度应均匀,桩身应平稳,吊起后严禁在桩身下通过。
7.桩身吊离地面后,如发现桩架后部翘起, 则应立即将桩身放下检查缆风、 地锚的稳固情况。
8.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
9.锤击不应偏心,开始时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 桩身突然倾斜或 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情况,则应停止锤击,经采措施 方后可继续
工作。
10.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身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11.送桩拨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12.移动桩架或停止作业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第781条 打桩指挥者应站在能顾及全面并能与操作人员直接联系的位置。 指 挥信号必须明确。打桩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782条 桩身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冒升高到4m以上, 锁住后方可检查桩 身或浇注混凝土。
第783条 钻孔灌注桩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得堆放重物。
第784条 移动桩架应缓慢,统一指挥,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桩架应缓慢,统一指挥,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m 第二章 爆破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85条 爆破工作前应编制爆破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爆破施 工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786条 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爆炸物的运输、保管和爆破工作。 破 爆工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
第787条 爆破区内的电线、管道、器材、 机械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在爆破前应 予拆迁。无法拆迁时,应用能隔绝冲击波的坚固障板加外保护。
第788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 规定警戒时 间,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应进行检查,必须待所有人员、车辆和船只。炮工的 掩蔽所必须
坚固,掩避所至起爆点的道路必须畅通。
第789条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裸露药包、 深眼法及峒室法不得小于 400m。炮眼法(浅眼法)及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第790条 连接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进行, 房内不得有电气设 施和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791条 切割导火线和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严禁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 铁器敲断。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员脱离危险区,但不得小于1m。导爆索严 禁撞击、抛
扔、践踏。切断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792条 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 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 作,严禁将成品留作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793条 装药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或用金属掏实。 炸药及 爆破材料应在有效时内使用,过期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 炸药。
第794条 峒室法爆破药室在安装起爆体前应用低压照明。 安装起爆体时必须 用非金属手电筒或在峒室外用投光灯照明。
第795条 在城镇地区进行爆破工作或爆破现场附近有构筑物时, 严禁采用扬 弃爆破,必须使用小理炸药进行闷炸爆炮,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 波扩散的措
施。
第796条 装药与制作起爆药包的人员严禁穿带有钉子及铁掌的鞋。 遇暴风雨 或闪电打雷天气,严禁进行装药、安装电雷管或连接电线管操作。
第797条 药包上装雷管必须在爆破地点进行, 装药数量不得超过一次爆破所 需量。
第798条 爆破前应对保留结构和爆破结构周围建筑物的性质及管线分布情况作 详细调查。爆破的安全距离、保护方法及被炸结构的飞起、倒塌方向应经计算确定。
第799条 拆除原有的砖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等,应采用松动 (龟裂) 爆破或控制爆破。
第二节 爆 破
第800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放炮前严禁将 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 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 在±0.2Ω(欧姆)以内。
3.应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接成短路,接母线时解开。 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 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端头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以防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或铁轨上。
5.雷雨天气不得进行露天电力爆破。中途遇雷雨时, 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及 电线主线短路。
6.连线时,必须将行灯撤至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筒照明时,应离连线地点1. 5m以外。
7.在电爆网路敷设完毕, 并确认人员撤至安全地区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 路导电是否良好。所测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8.测定线路用的仪表,除电阻表与万能表外, 严禁用其他电源在施工现场做 通路试验。
第801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应做燃速试验。点火应用专用香棒, 不得使 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第802条 火炮群与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时,应先点火炮,后合电闸。 点火 炮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不得超过15个点。爆破人员必须记清 爆炸炮数。
在点后一炮响过2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且最少应由两人巡视放炮地 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施工人员应待解除警戒后方可进入施工现 场。
第803条 在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不小于20m时,一方放炮,另一 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第804条 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或炮眼法。 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 炸药,如采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并应按电力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以电雷管 脚线和电力主线应防水并绝缘良好。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爆装药及破时应划定危险区, 并 设立警戒标志及值勤人员,必须时应封航。
4.装药应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 施 工现场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必须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 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 来。爆破时,装药船应移向上游。
第805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后若没有起爆,则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并接成短路。短路后, 用即发雷管的应待5分钟,用延期雷管的应待15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2.电炮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拉或拨导火线,严禁在原炮眼内重新装填或掏挖炸药, 应在距原炮眼 60cm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4.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工作。
5.交班前如未能将漏炮、瞎炮处理完毕,则应做好详细记录及交接工作, 待 接班人掌握全面情况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第806条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火、 防潮和防鼠的要求并有良好 的通风设施,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 800m 以上。不
足800m时,仓库四周必须修筑高出屋檐1.5m以上的土堤,或采用半地下库、 山洞库,但其距离亦不得小于4mm。
第807条 炸药或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两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0 的规 定。
表20 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殉爆安全距离
第808条 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并由专人看管, 存 药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第809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库房人员及领料人员严禁穿带钉的鞋 教训库。
第810条 库内爆破材料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 箱与箱间距应为3cm,箱子每边堆放长度不得超过5m,堆与堆的间距不得小于1m , 箱与仓
库墙壁相距不不得小于50cm,箱子离地面不得小于10cm。性质不同的炸药应 分库存放。同库存放时,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不同性质炸药同存时的殉爆安全距离
注: 导爆索储存的殉爆安全距离比硝铵炸药增加一倍。
第811条 炸药拆箱应在仓库的殉爆安全距离外进行, 炸药拆箱时严禁用力敲 打。
第812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炮工负责人在白天领,并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 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收,邻用人员应亲自送往现场,不 得转手。每
人携带药量不得超过20kg,带药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5m以上。
第813条 放炮后必须清点药包和雷管数目是否相符。 剩余的药包和雷管应分 别存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第814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长途 运输爆炸材料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 应按规定的
路线和时间进行,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容易引起爆炸 的危险物品。
第815条 装运爆炸材料的车船应有“危险”的醒目标志。 运输途中遇到火源 时,应在上风200m或下风300m以外绕行。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时,应离房屋、输电线、 森林、
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第816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捆扎牢靠,严禁散装、改装,并应防止振动、冲击、 倒置、坠落及摩擦。
第817条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得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放 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
第818条 爆炸物品仓库应设警卫。邻用爆炸物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819条 炸胶和炸药的冬季运输、保管和使用,应有可靠的防潮、防冻措施。
第四节 炸 药 解 冻
第820条 解冻炸药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 严格执 行。
第821条 炸药严禁用火烘烤,严禁投入水中或与蒸汽相接触。
第822条 严禁切割、扭转或用手揉捏冻结的炸药,而使其解冻。
第823条 解冻工作应在解冻室内进行。把炸药放在特制的解冻器内, 用温水 或蒸汽缓慢加热。严禁把炸药直接放在蒸汽管或热水管上进行解冻。
第五节 爆破材料的销毁
第824条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破材料应进行检查。 销毁的数量和措施应 报企业领导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825条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设警戒人员。 销毁的数量应根据场 地的具体条件决定,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得单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或车 辆进入危险
区。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不得进行销毁工作。
第826条 各种销毁方法的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能确保全部爆炸法。销毁雷管应用爆炸法,且必须集中包装好, 埋入土中 销毁。
2.不能由燃烧转为爆炸的用烧毁法。
3.能溶解于水而失掉爆炸性能的用溶解法。
4.能为化学药品分解而消除爆炸性能的用化学分解法。
第827条 销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爆炸法销毁爆炸材料必须采用电雷管起爆。
2.对用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处理后的不溶物或残渣应进行检验, 确认失去爆 性能后方可处理。
3.用烧毁法时,烧毁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混入雷管、起爆药等。严禁成箱( 袋)烧毁。烧毁时各燃烧点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进入安全 区。必须在
确认燃尽或炸熄灭后方可走近燃烧点。
4.烧毁后必须检查场地,确认销毁彻底。 严禁在未安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 二次销毁工作。
槌〉兀啡舷俪沟住?严禁在未安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崐二次销毁工作。
46 8 第三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模板工程
(一) 一般规定
第828条 模板安装应按工序进行。支柱和拉杆应随模板的铺设及时固定, 拉 杆不得钉在架子或其他不稳固的物件上。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829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第830条 在高处安装与拆除模板必须遵守下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 从木梯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攀登。严禁在高处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第831条 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及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832条 模板装车的安装应经设计和计算,模板、 支撑不得和脚手架连接在 一起。
(二) 模板安装
第834条 模板顶撑应垂直,底端应平整并加垫木,木楔应钉牢, 支撑必须用 模杆和剪刀撑固定,支撑处地基必须坚实,严防支撑下沉、倾倒。
第835条 支设4m以上立柱模板时,其四周必须钉牢。 操作时应搭设临时工作 台。支设独立梁木板时,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或在梁的底模上行走。
第836条 采钢管脚手架兼作模板支撑时必须经过计算, 每根立柱的荷载不得 大于2t(吨)。立柱必须设水平拉杆及剪刀撑,严防失稳。
第837条 主厂房框架、煤斗、汽机基座、水泵房等重要结构的模板制作、 安 装,应按设计进行。
第838条 采用桁排架支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桁排架的承载能力应经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一般承重木结构的规定。
2.成批新做的桁架、排架应抽样试验,对周转使用的旧桁排架, 每期工程使 用前应作荷载试验,以确定其实际承载能力。
3.桁排架支撑应绘制施工图,确定安全网搭设部位和层数, 安全网的外挑宽 度不得小于2m。
4.排架应设纵向及横向剪刀撑。排架立柱上下层应对直, 其偏差不得大于立 桩直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3cm。排架立柱底部应有统长垫板。 竹排架不得超 过2层,木
排架不得超过3层。立柱间距不得大于1m。
5.桁架搁置长度不得小于12cm,桁架间应设水平拉条; 梁下设置单桁架时, 应与毗邻的桁架拉连稳固。
6.钢筋、模板组合吊装时,应计算模板刚度并确定吊点, 吊点位置在施工中 不得任意改变。
第839条 琵琶撑的立柱搭接部位不得在立柱下部, 接头数在同一平面上不得 超过总数的25%,每个接头搭接木不少于两根,接触面拼缝必须严密。
第840条 用绳索捆扎、吊运模板时,应检查绳扣的牢固程度以模板的刚度。
第841条 独立柱或框架结构中长度较大的柱安装后应用缆风绳拉牢。
第842条 煤斗采用悬吊式支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落煤口底盘应设承重座及工作台,工作台支撑应经计算, 并复该支承楼面 的强度。当超过承载能力时应直接撑至地面。
2.应待钢筋全部焊牢后方可松动底座。
3.煤斗内应设井字架作为安模、扎筋的脚手加。
第843条 用支撑支承模板时,应复该支承楼面的强度, 支承着力点应根据计 算确定。
第844条 安装牛腿模板时,应在排架或支撑上搭设临时脚手架。 梁外侧模可 利用支撑挑头作为脚手,但必须铺板并设栏杆。
第845条 桁排架支模时,应事先考虑拆模顺序和方法。
第846条 组装、固定钢模板的横、竖连杆的间距、规格及断面的选用, 均应 通过计算确定,并明确规定最大模板尺雨。
第847条 拼装好的大型模板运往现场时,应在车上放稳、垫平并进行绑扎。
第848条 安装钢模架设的支撑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 支撑下的地面应平整、 夯实并加垫木反,湿陷性地区应作防止湿陷的处理。支撑应与模板面垂直,用斜撑 时角度不得
小于60°。
第849条 钢模板安装应自下而上进行。模板就位后应及时连接固定。 两块大 模板的拼接处,应增设横、竖连杆并用斜撑支稳。
(三) 模板拆除
第850条 模板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模工作应有安全技术并应确定拆除及运输方法。
2.高处拆模应划定警戒范围。
3.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意。
4.拆除模板应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及大面积撬落或拉倒。
5.拆模工作场所附近的及安设在模板上的临时电线、蒸汽管道等, 应在通知 有关部门拆除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
6.重要结构物及很高的构筑物拆模时,应填写安全作业票。
7.拆除模板时应选择稳妥可靠的立足点,高处拆模时必须系数安全带。